“德国法律体系是中国的参照”
近30年来,德国和中国在司法领域密切合作,德中法律合作项目的项目主管Jörg Binding谈这一项目及其具体进步。

中国经济和社会正经历着巨大的转型过程,1949年以后毛泽东时期的中国存在司法真空地带,共和国成立之初,所有法律都服从于党的路线与方针政策。1966年至1976年的文革加剧了这一法律缺失的状况,法律界人士缺乏专业培训。因此,在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彻底重建了法律秩序,当时的重点当然在于快速制定法律法规,许多法律法规快速出台,法庭在选择法官的问题上没有什么余地。
要进一步发展,中国就需要法律安全,因为法律安全是投资、从而也是运转良好的经济的核心前提。要进一步发展,中国就需要法律安全,因为法律安全是投资、从而也是运转良好的经济的核心前提。法律安全不仅要求有一种可信的、清晰的法律秩序,也要求有真正的法律实施和有效法律保护的保障。目前中国的法律体系自1978年以来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仍旧有许多法律有待完善,不少法庭的法律保护程序还难以预见。
2000年,中德双方签署了《中德法律交流与合作协议》(中德法治国家对话),为两国在司法领域相互关系的发展与深化奠定了重要基础,而这一对话也包括人权方面的对话。这一对话的协调机构在德国方面是联邦司法与消费者保护部(BMJV),中国方面则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在专业层面上,法治国家对话主要由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的中德法律合作项目承担。德中法律合作的目标是支持中国建设法治国家。自1986年起,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就已经受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委托,为中国政府提供法律体系改革方面的咨询。对于当前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对话(法治国家对话),中德双方都赋予其重要意义。这一对话的一个核心部分是每年举行的部长级法律研讨会。GIZ(德国国际合作机构)也定期派出专家为该研讨会做出持久贡献。
在中国法学和立法中,法律比较的作用明显超过德国,而除了美国法律体系以外,德国的法律体系对于中国来说也是重要的参照,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国对于一切属于德国的东西都十分推崇,从足球、汽车制造的工程技艺到哲学、古典音乐和现代设计,“德国制造”都享有良好声誉,德国法律同样如此。德国法律同样如此。另一方面的原因则是,在整个东亚,现代法律基本上都是对西方、尤其是德国法律的接受。
具体而言,我们持续与10到15个中国机构伙伴合作,咨询范围十分广泛,面向中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在立法方面,我们尤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合作,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小组制定许多重要法律,另一个重要的伙伴是国务院法制办。行政领域的伙伴例如有商务部、在经济问题上大权在握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专利局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法律保护领域,我们与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国家法官学院密切合作。此外,我们还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机构开展共同项目。
我们为中国伙伴机构提供一系列内容各异的服务,如提供德国法律和司法判决的译文,撰写法律问题鉴定报告,供我们的伙伴机构在立法或执法过程中运用。我们邀请来自学界和实践领域的德国专家举办研讨会,主题一般涉及对于我们的伙伴机构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如果我们的伙伴机构希望到当地了解德国的法律体系,我们也组织专业考察旅行。由于个人关系对构建相互理解和信任具有最重要的意义,我们也组织法官和律师进行交流,已经有数百人参加了这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