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之母
只有四名妇女参与了《基本法》的编写——但她们为德国的平等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女性的贡献越来越重要,这也终于被历史性地写入于 1949 年 5 月 23 日发表的《基本法》中。“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如果没有伊丽莎白·塞尔伯特博士 (SPD)、弗里德里卡·纳迪希 (SPD)、海伦娜·韦伯 (CDU) 和海伦娜·维瑟尔 (中央党) 做出的重要贡献,是不会有这样意义重大的内容出现在的。然而,她们必须强势地为自己关切的问题做抗争。这四位女性坐在 61 名男士之间,看上去,男士们提出的议题更加重要。根据历史记录,他们认为妇女议题是“玩笑”。
而最开始时,四位女性也尚未对正确的路线达成统一。倡议由法学家伊丽莎白·塞尔伯特提出。她首先说服了她的党内同志弗里德里克·纳迪格,后来又说服了另外两位女性,她们原本希望采用《魏玛宪法》的表述方式:“男性和女性享有同样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然而,塞尔伯特的申请被多次拒。随后,她发起了一场公开抗议,一筐筐邮件被送至波恩,委员会在那里开会。男性们也没能逃避和推脱——平等原则最终被一致通过。塞尔伯特后来谈到,这是她生命中的一个“光辉时刻”。毫无疑问,她是这四位来自不同政治阵营的女性中最有战斗力的一位——四位女性也找到了一个共同点。
伊丽莎白·塞尔伯特(1896 年至 1986 年)——先驱者
出生时,她叫玛塔·伊丽莎白·罗德,20 多岁时嫁给了社会民主党人兼印刷商亚当·塞尔伯特,后者鼓励她参加高中考试。这位两个孩子的母亲获得了法律学位和博士学位,论文题目是“婚姻破裂是离婚的理由”。随后,她在卡塞尔开设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并通过这个事务所使家庭度过了纳粹时代。后来,她代表社民党先被选入大黑森州宪法咨询州代表大会,然后被选入议会委员会。在委员会工作后,她希望在联邦议院获得一个席位,但没有成功。取而代之的是,她在 1958 年之前一直是黑森州议会的成员,然后退出政坛,担任律师直至老年。
弗里德里克·纳迪格(1897 年至 1970 年)——实干者
纳迪格被亲切地称为“弗里达”,她也是社民党成员。她在 20 岁出头时加入了该党。在柏林,她在社会妇女学校学习,并参加了那里的福利护理人员考试。在纳粹时代,她被禁止工作。战后,她为工人福利协会工作,并于 1947 年进入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议会。从那以后,她被选入议会委员会。在最初的沉默之后,她很快就与伊丽莎白·塞尔伯特并肩作战,为平等条款而战。纳迪格在 1949 年至 1961 年期间担任联邦议院议员。在那里,她主张将《基本法》第 3 条进一步合法化并付诸实施。
海伦娜·韦伯(1881 年至 1962 年)——天主教徒
她出生在一个中央党家庭中,父亲从政。不久之后,韦伯也加入了政党。她学习罗曼语言文学以及经济学,最初担任高中教师。这位坚定的天主教徒在纳粹统治时期退休,然后在独立福利机构工作。战后,她是基民盟的联邦议院议员,直到 1962 年。
海伦娜·维瑟尔(1889 年至 1969 年)——不顺从者
海伦娜·维瑟尔很早就加入了中央党,并在 1928 年至 1933 年间担任普鲁士议会议员。在此之前,她已经完成了青年和经济福利工作者的培训。在纳粹时期,这位笃信天主的教徒在教会的各个岗位上工作。战后,她恢复了政治工作,并于 1946 年成为中央党的副主席。她在最初的犹豫后选择支持了平等原则,但最后作为十二个人之一拒绝批准新的《基本法》。他们认为,全民投票等基本权利这一点是缺失的。后来,韦塞尔在联邦议院任职,先是代表中央党,从 1957 年开始代表社民党。
变革的基础
这四位妇女不仅创造了历史,而且为进一步改革奠定了基础。其中包括《平等权利法》(1957 年通过)、婚姻和家庭法改革(1976 年)、《工作待遇平等法》(1980 年)以及《基本法》第 3 条的延伸。在那里,自 1994 年以来,内容有所补充:“国家应促进男女平等权利的实际落实,并应努力消除现有的不利条件。”
法律上的平等已经实现,但日常生活中的平等仍在努力之中——例如,妇女在政治和商业领域担任领导职务的比例还没有达到与男性相同的水平。在联邦议院,目前只有 31% 的议员是女性。但是,如果没有《基本法》对平等的规定,情况可能会更糟糕。无论如何,正在发生的变化要归功于四位勇敢的先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