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发展自由
Albert Kitzler:为找到自身中心而设的框架。
《基本法》第二条令我想起对于我的生活具有存在性意义的两句话。第一句话讲的是歌德不知疲倦的创作冲动深深根植于他的人格之中,即“永远向前走的、指向内部和外部的学习冲动”,这是有原因的。学习对他来说是知识的拓展,同时也是自身人格的塑造。他的存在由此得到完善。自那以后,我把这种想法与一种充实、幸福的存在联系起来。它成为我人生道路的座右铭
第二句话所指的方向相同,它来自希腊诗人Pindar(平德尔)之口,他在2500年前写道:“在经验的基础上,成为你自己。”它把教育思想与每个人的独特人格相联系,指出这种人格只有在与实际行动及由此而得的经验的不断互相影响中才能得到完善。只有这样我们才成为自我,走进我们的内心,走进自身内在的庇护之下。
为实现Pindar之言,我走过了一条漫漫长路,有许多歧途、转折和表面上的弯路。这条路看不到尽头,似乎这种开放的、好奇的、成长的进步正是人本身的使命,在这进步过程中我不断重新认识自我和世界。
而让这种进步成为可能的,则是“自由发展人格”的基本权利。“自由”意味着每一个个人都应当是自己内在和生活的掌舵者,自己决定自己的航向。而国家的任务则是为此创造最佳的外部条件和经济社会基础。它要为尽可能多的人开辟尽可能多的人格发展领域,使他们得以发挥自己的潜力,找到自己的幸福。国家在这方面也会遇到事实上和经济上的边界。
自由并非是无条件、无边界的。但在这边界之内,人人都可以充分发展自己的人格,并以此方式成就自我。毫无疑问,他只能在国家保障其自负责任地发展人格的基本权利下来做到这些,正如德国《基本法》第二条第一段中所言。
“独善其身者,难成大事。” 庄子(约公元前365-290年,中国哲学家)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二条
一、人人有自由发展其人格之权利,但以不侵害他人之权利或不违犯宪政秩序或道德规范者为限。
二、人人有生命与身体之不可侵犯权。个人之自由不可侵犯。此等权利唯根据法律始得干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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