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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人之尊严

Nia Künzer:我们已经走了很远,但要做的仍然还有许多。

 

Nia Künzer, 23.04.2019
NiaKünzer,2003年足球世界冠军
Nia Künzer,2003年女足世界冠军 © privat

《基本法》以“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开篇,不是没有原因的。在我看来,这句话是核心,因为它奠定了《基本法》的精神,也由此奠定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精神。同时它还远远超出了《基本法》的文本,构成了和平共处的一般基础,无论是在这里,还是在世界的其他地方。

人之尊严不可侵犯。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一条

在我看来,这句话是Immanuel Kant(康德)定言令式在法律上或集体中的进一步发挥。如果人人都能遵从此句,则我们的一大部分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因此我把德国《基本法》第一条尊为一个巨大的成就。《基本法》的起草者在这里做出了巨大的文明飞跃。

第二段中,人权被称为不可转让、是一切人类社会的基础,这是第一条在逻辑上的精确化,但它也要从《基本法》所立足的历史场景中去理解:纳粹造成的灾难使得有必要在语句中指出世界和平与正义,虽然这一切本就是不言自明的。

我们是否真正实现了第一条,将之发扬光大?我们已经走了很远,但离完美仍然遥远:来看看这些关键词:存在于德国的贫困;教育系统中的机会不均;向可疑国家出售武器;与不尊重人权的国家进行发展合作等等。

《基本法》的第一条今天仍然如70年前一样,历久弥新、紧迫逼人。
Nia Künzer,女足世界冠军,教育学硕士,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大使

虽然我们对于作为主导思想的第一条如此熟悉,虽然我们已经把它的语句内化于心,但它并非自然天成。为了让它得到实现,我们必须不断做出新的努力,无论是政界人士,还是其他民众。为此的努力永无止境。因此《基本法》的第一条今天仍然如70年前一样,历久弥新、紧迫逼人,虽然自那时后,我们已经在数十年的时间里树立了良好的民主传统。它丝毫没有失去自身的意义和感召力,尤其没有丢掉自身的使命。

《基本法》第一条

一、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

二、因此,德意志人民承认不可侵犯与不可让与之人权,为一切人类社会以及世界和平与正义之基础。

三、下列基本权利拘束立法、行政及司法而为直接有效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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