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平等原则
家庭部长Franziska Giffey(弗兰齐丝卡·吉费):“女性无所不能,这是事实,也是要求。”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德国《基本法》第三条里这样写道,还有:“男女有平等之权利。”为了这第二句话,《基本法》起草者中的四位女性曾据理力争,而另一位女性的助力又为它赋予了重要意义:她就是Erna Scheffler,联邦宪法法院的第一位女法官。1953年她参与做出了一项开创性判决,使女性和男性在婚姻和家庭中拥有平等权利。她还废止了在意见分歧情况下丈夫的优先决定权。
这条判决带来的结果是婚姻、家庭与劳动法的改变,许多女性的生活为之改善。女性从1919年起就拥有了选举权。20世纪70年代起可以出门工作而毋须征得丈夫的同意。1994年,第三条的第二段终于得到增补。自此之后,为事实上的平权而努力就成了国家的任务。
这里我要说:女性无所不能 -- 这既是事实,也是要求。要让女性真正无所不能,就必须有合适的框架条件。为此我们通过立法推动女性与男性在领导岗位上的平等参与和薪酬透明。反对针对女性的暴力:我与各州和乡镇共同召开圆桌会议,希望以此保障女性庇护所 -- 即为遭受暴力的女性提供庇护和医疗场所的资金来源。我还致力于社会服务职业的升值:不再收学费、提高培训生酬劳,改善薪酬和工作条件。这个服务性行业有570万从业者,其中80%是女性。她们在托幼机构、医院和护理机构工作,让我们的国家凝聚在一起。
作为联邦妇女部长,我希望第三条得以付诸实施,毋须做得更多,但也不能少。我为真正的平权,为女性和男性在所有地方的平权而工作。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三条
一、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二、男女有平等之权利,国家应促进男女平等之实际贯彻,并致力消除现存之歧视。
三、任何人不得因性别、出身、种族、语言、籍贯、血统、信仰、宗教或政治见解而受歧视或享特权。任何人不得因其残障而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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