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财产保障
导演Harald Siebler(哈拉尔德·席布勒)制作了一部有关《基本法》的电影,他解释为何财产权负有义务。
“财产权负有义务。财产权之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我们社会和经济制度的竞争态势主要着眼于个人成就,而不是以集体成就为重点,在这样一个时代中,《基本法》的这一条意味着什么?
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因为当财产所有人不履行这一义务,财产就失去了服务于公共福利的可能。民主的、社会团结的理念就被摧毁,这将加剧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的分裂,并因此造成社会的分裂。
如果财产的首要作用是为了增加资本,如果大众无论如何都要为此“付出代价”,那么财产就被滥用为金钱再分配的工具。
那该怎么办?首先应当唤醒民众对我们的民主和基本价值的意识。团结的共同体应当根植于普遍意识和日常生活。第十四条已经提出了一个原则性的问题:在尊重有产和无产这两个方面的前提下,财产如何才能服务于公共福利,并因此推动我们的社会谅解?
在墓地积累财富全无意义,以这样的角度来看,更高、更远、更快以及多多益善就都没有了意义。面对环境破坏、气候变化和开采我们的人力和物理资源牟利所造成的后果,难道我们不应当重新思考财产这个问题吗?这样,财产所有人在履行第十四条时,他们的权利才真正具有公平性。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十四条:财产保障
- 财产权及继承权应予保障,其内容与限制由法律规定之。
- 财产权负有义务。财产权之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
- 财产之征收,必须为公共福利始得为之。其执行,必须根据法律始得为之,此项法律应规定赔偿之性质与范围。赔偿之决定应公平衡量公共利益与关系人之利益。赔偿范围如有争执,得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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